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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清照“再婚”说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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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人之谓李清照再婚者,主要根据李心传《建炎以来系年要录》(简称要录)据宋史馆日历而纪之绍兴壬子(二年,1132)九月朔张汝舟妻李氏讼其夫一案(张案)后所作之自注:“李氏,格非女,能歌词,自号易安居士。”及开禧间(1207)成书之赵彦卫《云麓漫钞》所载之《投翰林学士綦公启》(简称伪启),又以伪启中之“友凶横者十旬,居囹圄者九日”与张案偶合而断云:再婚于壬子五月间,又离于九月初;并云,
作者 朱评漫
出处 《社会科学辑刊》 CSSCI 北大核心 1990年第2期150-151,共2页 Social Science Journ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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