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1997年后,“一国两制”下的司法包括司法机关之间的关系是一种新的关系,这种关系是史无前例的。只有严格按照“一国两制”方针来认识内地与香港在1997年后的司法关系,才能正确处理两地之间的司法包括司法机关的关系,才符合香港基本法的精神,才有利于两地的司法工作,有利于香港的稳定与繁荣。当前有两种认识是值得注意的:一是认为香港与内地的司法包括司法机关之间的关系没有很大差别,既然都是在一国之内的司法机关,所以两地的司法基本相同,因而忽视了“两制”区别,强调两地司法机关的统一和一致,这是不利于贯彻“一国两制”方针的;二是认为香港与内地的司法包括司法机关之间的关系与1997年前差不多,既然实行“两制”,所以两地的司法机关完全对立而没有任何联系,因而忽视了“一国”的关系。
出处
《中外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1996年第2期55-58,共4页
Peking University Law Journ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