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对公平概念作出界定与表达一种公平观,两者之间是什么关系?这是应该首先弄清楚的。鉴于愈来愈多的定义使得公平概念愈来愈含混模糊,搞清楚这一问题就显得尤其必要。 几乎所有的论者都承认“公平”属于规范范畴,是关于社会现象(关系、状况)的评价性概念,而不是描述性概念。也就是说,公平概念反映的不是客体(当然只是社会客体)本身的某种属性——这是描述性概念的功用,而是主体(人)对于客体属性的一种价值判断(评价)。那么,
出处
《武汉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1997年第1期87-89,共3页
Journal of Wuhan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Social Sciences 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