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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赔偿程序与刑事赔偿程序之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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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是协商程序是否为必经程序不同。在行政赔偿中,赔偿请求人应当先向行政赔偿义务机关求 偿,但依法也可以在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中一并提出赔偿请求,协商程序并非必经程序;而在刑事赔偿中,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
出处 《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1995年第7期25-25,共1页 Law Sci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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