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执行"是民事诉讼法的重要组成部分。究竟应当如何认识我国执行程序的社会主义性质?在执行程序中,应当贯彻什么样的原则?是坚持"审执合一",还是"审执分立"的方针?作为执行根据的法律文书又有哪一些?这些都是司法实践中的重要问题,也是诉讼理论上值得研究的课题。本文拟谈一些肤浅的认识,以供探讨。社会主义的执行制度不是单纯的强制执行程序执行程序,是人民法院的执行机构为实现人民法院的裁判及其他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从事执行活动的法律规范;是民事案件的当事人及其他民事权利义务的当事人,实现权利、履行义务、参加执行活动的法律规范;是调整人民法院与当事人之间在执行中发生的关系,以保证民事法律贯彻实施的法律规范。
出处
《法学研究》
1982年第1期43-47,共5页
Chinese Journal of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