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法的本质是社会性和阶级性的统一 被引量:3

原文传递
导出
摘要 近年来,我国法学界提出了法不仅具有阶级性而且具有社会性的命题。但是,究竟怎样理解法的阶级性与社会性的关系问题,目前,争论仍然十分热烈。笔者也发管窥之见,以求教于大家。一、法的社会性阶级性的定义辩证唯物主义认为,一事物的属性首先是在和它事物的区别中表现出来的。因此,我们讲到法的社会性时,只是相对于法的阶级性而言的,而我们讲到法的阶级性,则是相对法的社会性而言的。从认识论的观点看,社会性和阶级性是不可分割的统一体。
作者 熊继宁
出处 《法学》 1986年第2期8-11,共4页 Law Science
  • 相关文献

引证文献3

二级引证文献7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