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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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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的原则是我国环境法的一项最基本的原则,这是目前为我国绝大多数环境法学者所承认的。有关报刊杂志刊载过不少这方面的文章。本文仅从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的辩证统一关系谈谈在环境法中将两者协调发展作为基本原则的必要性。应当承认,在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之间确实存在着相互矛盾,相互对立的一面。这是因为,我国目前的科学技术和生产管理水平落后,我们无法做到在生产过程中将所有的自然资源都转化为产品,工业企业生产中的跑、冒、滴、漏现象很严重,工业“三废”排放量十分惊人。据国家环境保护局公布的《一九八五年环境统计公报【一】》,1985年我国工业废水排放总量达257亿吨,处理率为22%;燃料燃烧过程中废气排放量达44885亿标立方米。
出处 《武汉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 1987年第3期54-57,共4页 Wuhan University Journal (Humanity Scien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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