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根据法律的规定,对那些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法院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进行再审;检察院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出抗诉(刑案)。而律师认为确有错误时,是否有提请再审的权利,目前尚无法律规定。根据审判工作的情况,律师的性质、地位和任务,以及律师和法院相互间的关系,我认为,对于那些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
出处
《广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1987年第1期53-56,共4页
Journal of Guangxi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