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任何事物都同时具有质的规定性和量的规定性。对于商业的所有制结构问题除要明确各种商业的经济地位及其相互关系外,还应具体研究由其经济地位所决定的市场经营比例。离开一定的数量界限去谈所有制结构是谈不清楚,也讲不全面的。很难设想,国有商业不占据一定的市场比例就能影响和主导市场的发展方向。商业体制改革的目标之一就是实现以国有商业为主导的多元商业并存发展的所有制结构。既然作为目标,就要有一定的数量标准。
出处
《财经问题研究》
1987年第2期54-56,共3页
Research On Financial and Economic Issu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