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现行律师暂行条例对律师在接受当事人的委托过程中,是否应实行回避制度,没有明确的规定。法学界及司法界对律师应否回避持有不同的观点,一种意见认为,律师暂行条例没有规定律师应当回避,因为律师的职能不同于公检法三机关的办案人员,他是依据事实和法律,提出有利于当事人的材料和意见,这些材料和意见只能影响法庭的审理结果,而不能决定法庭的审理结果。因而律师不应当回避,应当接受所有当事人的委托,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对上述观点笔者实不敢苟同,笔者认为律师在一定条件下,也应当回避,这是因为:
出处
《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1991年第4期41-42,共2页
Law Scie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