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过去的十年里,对联邦行政裁量权的立法控制和司法控制之间发生了根本的变化。六十年代和七十年代,国会一如继往,广泛地,相对无标准地授权给行政机关,行政裁量权由激进的司法审查加以控制,法院根据它从含义模糊的授权法中找出的某种立法意图作司法审查。进入八十年代,最高法院采用了一种较为克制的态度审查行政决定,限制乃至取消了过去用来控制行政裁量权的几乎所有的激进手段。同时,国会对行政授权不断缩小,不断具体化,
出处
《环球法律评论》
1991年第5期26-31,共6页
Global Law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