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主客体的划分:在特定的认识过程中是绝对的,不能“主客不分”或“反客为主”。把物质第一性和精神第二性仅仅看作是在本体论意义下才存在这种对立,而在认识论范围主客体之间就不再是本原与非本原、第一性与第二性之间的关系,是大错特错。主体性即是主观性(其中包括主观能动性),至少可以认为主体性中包含主观性。不能同意这几年流行的“实践本体论”或“实践一元论”的观点和“人化自然”这一概念。是否要在认识论中引入此原则也有疑义。
出处
《哲学动态》
CSSCI
北大核心
1991年第2期33-36,共4页
Philosophical Trend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