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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两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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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关于“拒罪”的成立我国刑法第157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或者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罚金或者剥夺政治权利。”这就明文规定了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下称“拒罪”)。
作者 朱向红
出处 《现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1992年第2期23-25,共3页 Modern Law Sci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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