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殷代奴隶制是带着氏族的公有外壳和氏族血缘纽带的奴隶社会,对于国家奴隶主集团来说,财产基本上是共有的。因此财产的个人血亲继承还不具有迫切的现实意义,反映到对妻子的独占性同居权的占有意识,还没有形成一种强烈的占有性欲念。因此,对妻子的贞操,对嫡庶妻和嫡庶子的区分,以及相应于这种区分的存在的关于权利和义务的区分,还不可能被提到现实性和法典性的意义上来。再者,对于殷代的农村公社或农村公社下的氏族成员来说,由于公社外壳和氏族血缘纽带的存在,同样不存在财产的私有和继承问题,对妻子的贞操和血统的纯正,也都没有多大的现实意义。
出处
《人文杂志》
CSSCI
北大核心
1993年第2期80-87,95,共9页
The Journal of Humaniti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