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改革与法制是有一定矛盾的,但改革的性质和法制的本质决定,他们两者必须相互协调。改革必须在法制轨道内运行,法制建设也必须积极为改革服务。就立法而言,一方面要加快制定改革急需的各项法律;另一方面,要及时修改适应改革需要的法律。立法必须努力为改革提供法律依据,用法律推进改革,保护改革,规范改革,决不能把有利于社会主义生产力发展的改革置于违法的境地,更不能让本适应的法律把改革窒息在摇篮之中。立法者决不能因为改革必须在法制的轨道内进行,就可以无视改革对立法提出的急切要求。而改革只有在法制的轨道内进行,法制才能为改革服务。
出处
《中国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1993年第5期22-25,共4页
China Legal Scie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