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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森林的所有权与经营权问题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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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作者认为,在我国林业经营体制改革中出现乱砍滥伐、破坏森林资源的现象,其根源就在于在所有权与经营权问题上存在模糊认识。作者指出,在实行承包责任制中,把公有林分户经营,分的是经营权,而不是所有权。在改革中应明确:政府对森林行使所有权,营林部门对森林行使经营权,森工企业对森林既没有所有权,也不应赋予经营权。作者还认为,森林经营的内容应包括对林内草本植物和野生动物的经营活动。为了维护森林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应加强林政建设、法制建设,并进一步完善森林承包经营责任制。
作者 司洪生
机构地区 林业部
出处 《农村经济与社会》 1993年第2期30-33,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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