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年来在社会主义社会犯罪原因论的研究中,涉及到一个重要理论问题,即社会形态与社会制度的关系。由于对这一问题的态度不同,因而对罪因的分析也不同。一种观点,从社会形态与社会制度的区别出发,认为社会主义社会产生犯罪,而社会主义制度不产生犯罪;另一种观点,从社会形态与社会制度的本质一致性出发,认为不仅社会主义社会产生犯罪,而且社会主义制度也产生犯罪。这一争论不仅直接涉及社会主义制度社会犯罪原因论的深入探讨,而且还涉及到对我国现阶段许多重要理论和实际问题的认识。笔者拟就此发表如下浅见,以期对这些问题的研究有所裨益。
出处
《法学家》
CSSCI
1993年第3期3-7,共5页
The Juris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