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的《人民警察法》,除在“总则”第六条明确规定“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外,在“警务保障”一章第三十三条还明确规定:人民警察对超越法律、法规规定的人民警察职责范围的指令,有权拒绝执行,并同时向上级机关报告。这些规定是对1957年人民警察条例的重要补充,是人民警察依法行使职责和权限的重要法律保障,既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又具有深远的历史意义。
出处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1995年第5期68-69,共2页
Journal of People’s Public Security University of China:Social Sciences 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