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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安民警参与非警务活动的思考——学习《人民警察法》的一点体会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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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的《人民警察法》,除在“总则”第六条明确规定“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外,在“警务保障”一章第三十三条还明确规定:人民警察对超越法律、法规规定的人民警察职责范围的指令,有权拒绝执行,并同时向上级机关报告。这些规定是对1957年人民警察条例的重要补充,是人民警察依法行使职责和权限的重要法律保障,既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又具有深远的历史意义。
作者 陈小东
出处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1995年第5期68-69,共2页 Journal of People’s Public Security University of China:Social Sciences Edi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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