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习惯法日渐式微的现代社会,操立法权柄的人们很容易把法律的制定及其实施看作是十分人工化的过程。不是么,当认为某种社会关系、某个生活领域需要进行更为强有力的管理的时候,他们很自然便会想到制定体现管理意图的一些法律条文。法律颁布后,自然会有法院、检察院以及警察系统凭藉强力加以实施。因此,社会关系便会有条不紊,社会秩序便能井然不乱;令行而禁止,言出即法随,治国之道,立法而已,又何难之有?
出处
《比较法研究》
CSSCI
1995年第2期224-224,共1页
Journal of Comparative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