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这几年,国内出版的逻辑教科书以及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的中专施用教材《逻辑》一书中,都把“一个正确三段论,有且只有三个不同的项”作为三段论的第一条规则,这个问题是否成其为规则?笔者认为: 首先,“一个正确的三段论,有且只有三个不同的项”作为逻辑规则,是不合适的,是违反逻辑的。逻辑规则就是逻辑形式结构的规则,它是逻辑形式结构形成后对其进行检验,看其是否形式有效的标准。而这条规则作为三段论的定义的一部分,它是形成三段论的要求,而不是形成后的三段论的规则。很显然,作为定义对形成三段的要求和作为规则检验三段论形式是否有效的标准是两个不同的问题,是不可混淆的。
出处
《新疆社会科学》
CSSCI
1995年第4期100-101,共2页
Social Sciences in Xinjia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