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为缔造市场经济的法律秩序,我国近年来陆续出台了大量的经济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的共同特点是调整对象的交叉性,程序与实体的合体性,即同一部法律法规中既有民事的规定又有行政性的规定,既有实体的规定又有程序性的规定,而且绝大多数经济法规中,在授予行政主管机关行政执法权的同时,也赋予其对查处事件中涉及的民事纠纷的处理权.这种处理结果在效力上应该怎样,与仲裁和审判的关系应如何,便是当前司法实践中的一个急待澄清的问题.
出处
《法律适用》
1996年第3期18-20,共3页
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