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国家赔偿法》确立的国家赔偿归责原则是违法原则,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害的,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理论界和实践界普遍认为,确立违法原则,有利于实践操作,有利于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是我国《国家赔偿法》的重大进步。但在对违法原则的阐述和探讨过程中,多数观点对“违法”的认识局限于“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层面,没有深入揭示违法行为的特点,并提出具有内在联系的认定标准,因而也不能正确把握违法行为与主观过错的关系。不少同志误认为,既然确立了违法原则,舍而不用过错原则和过错违法双重原则,那么,违法行为同主观过错也就摆脱了关系了。然而,从法理上说,“违法”是“有法定责任能力的个人或组织违反法律规定,危害社会的、有过错的行为”。违法行为包含主观过错在内;没有主观过错,即使造成了一定的危害后果,也不是违法行为。就国家赔偿而言。
出处
《行政法学研究》
CSSCI
1996年第3期61-64,共4页
ADMINISTRATIVE LAW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