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农村公社」,根据馬克思恩格斯的主張,(一) 出現于原始社会面臨崩溃的时期。即随着私有制的成長,氏族內部血缘关系削弱了,而代之以地域的或近鄰的关系。(二) 具有二重性,在公社的土地所有权保存之时,房屋及其附属物——院子,已经成为农村的私有财产。耕地最初是共同经营,產品除再生产的份额外,按消费者需要進行分配。后來耕地則在公社成員之間進行分配。(三) 不是介乎原始社会与階級社会之間的特殊阶段,而是原生的社会形态的最后階段,
出处
《华中师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1957年第1期24-33,共10页
JOURNAL OF CENTRAL CHINA TEACHERS COLLEGE(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