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是社会主义法制的一项基本原则。我国一九五四年颁布的第一部宪法,对此作了明文规定(第八十五条)。根据这个宪法原则,在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又分别从审判与检察方面确认为我国人民司法的重要原则,即“对于一切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社会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
出处
《华中师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1979年第3期11-18,共8页
JOURNAL OF CENTRAL CHINA TEACHERS COLLEGE(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