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现行刑诉法规定,被害人对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决定不服,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提起自诉,予以救济。从而,在我国确立了“被害人自诉救济制度”。我国被害人自诉救济制度较之国外有关立法具有自己的内容和特点,体现了加强对司法机关的监督,保障被害人合法权益的合理精神。然而,该制度适用自诉程序的规定给我国刑事诉讼理论与实践均带来弊端。有鉴于此,笔者建议,取消该制度而代之以被害人司法审查申请制度。
出处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1999年第4期74-79,共6页
Journal of National Prosecutors Colle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