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股东代位诉讼起源于英国衡平法,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各国相继引入这种制度。我国新修订的《公司法》首次规定了股东代位诉讼制度,为股东提起代位诉讼提供了法律依据,但对原告资格的规定过于严格,不利于股东诉权的行使。借鉴国外立法的成功经验,结合我国实际,本文认为,取得股东代位诉讼原告资格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在不当行为发生时具有股东资格;在提起和维持代位诉讼时始终具有股东身份;能够公正、充分地代表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出处
《法学杂志》
CSSCI
北大核心
2010年第S1期116-120,共5页
Law Science Magazin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