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众所周知,利用外资是需要偿还的。是否具有偿还能力,是能否利用外资的前提条件之一。也就是说,尽可能多地利用外资,取决于能否最大限度地提高利用外资的偿还能力,保证到时偿还。直观而言,一项利用外资项目其本身能创造外汇收入的,它就具备了偿还能力;项目本身不能创造外汇收入的,它就不具备偿还能力,因此,也就限制了它利用外资的可能性。这是狭义的理解利用外资的偿还能力。这种狭义的理解,不利于尽可能多地利用外资。
出处
《南方金融》
1984年第4期35-36,共2页
South China Fina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