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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乡规民约的性质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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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乡规民约这一形式,在当前农村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中,正在发挥积极的作用。从社会学的观点来看,乡规民约比之城市居民制订的各类守则、公约,应当具有更为综合性的、多方面的功能和效用。因为乡村社区比之城市社区,其社会分工和各种社会管理职能要相对集中得多,而且一定乡土范围内的农民群众往往有其特定的民俗,特定的感情、要求、愿望、习惯、道德风尚、审美情趣、自发的倾向和信念等等社会心理因素,需要反映这些特定因素而具有地方特色的,在社会生活各方面发挥作用并为大家所共同遵循的行为规范。乡规民约正是这样的行为规范。其多功用和综合性,反映了这种行为规范性质的复杂性。为此,有必要在深入实际调查的基础上,对乡规民约的性质进行理论探讨,以便在农村两个文明建设的实践中,更为恰当、有效、自觉地发挥其功用。本文提出一些初步探讨中的不成熟观点,就教于广大理论工作者和农村的实际工作者。辩证唯物论认为,事物的质是具有许多不同方面的统一整体,也即在与其他事物的联系中表现为多种属性。要全面把握事物的性质并进而把握起决定作用的本质属性,有必要把人们的实践作为实际的确定者包括在内,将各方面的质综合起来研究。具体到认识乡规民约的性质,我们主要根据实地调查,找出乡规民约的与当前实践紧密相关的属性,运用社会学常用的从有关学科的结合和渗透之中综合研究问题的方法,来进行考察。本文试图从史学的角度,考察乡规民约性质的演变;从政治学的角度,看社会主义的乡规民约如何成为一种农民群众直接参加基层社会生活管理的民主自治形式,并揭示其本质属性;从伦理学的角度,看其怎样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主义职业道德规范;最后,从科学社会主义的角度,综合考察乡规民
作者 叶小文
出处 《贵州社会科学》 1984年第2期6-12,24,共8页 Guizhou Social Scien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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