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法律形式,是同法律内容既相联系又相区别的一个重要而复杂的理论问题,也是关系到如何加强和完善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重大实践问题。西方曾经有过所谓“规范法学派”和“纯粹法学派”,对法律的形式问题作过许多研究,但他们脱离法律内容来谈法律形式,这种研究是抽象的,空洞的,容易把人们引入迷途。
出处
《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1984年第1期95-101,94,共8页
Journal of Xiamen University(A Bimonthly for Studies in Arts & Social Scien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