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民法学上,"债"的概念被用来概括以特定给付为内容的双方民事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然而,在关于债的客体究竟是行为还是既包括行为又包括物,债的客体、标的、标的物这三者之间是什么关系,以及要不要在民法学中使用债的概念的问题上,我国民法学界还存在不同的意见。这种情况对于我国民法科研和民法教学工作的深入开展,都有不利影响。有鉴于此,笔者拟结合民法教学过程中的体会,就以上问题谈一点自己的认识,就正于民法学界的同志。
出处
《法学研究》
1985年第3期11-13,共3页
Chinese Journal of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