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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法律界过半数支持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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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美国刑事司法历史中,联邦最高法院以判处死刑违宪作为理由,因而驳回下级法院判决的第一件判决是:1972年6月以违反联邦宪法修正案第八条关于"不得处以非常残酷之刑罚"为理由,驳回了有关州判处弗里曼死刑的判决。弗里曼判决当时,美国完全废除死刑的州为9个州(密执安。
作者 齐奋
出处 《国外法学》 1986年第1期81-82,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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