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对盗窃共犯刑事责任的确定,有的主张“以实际分赃的数额定罪量刑”,因为共同盗窃的犯罪人,其非法占有的数额是各自分赃的数额,并非其参与盗窃的数额。有的主张“平均分担”和“不等分担”,即对实际被盗物市价和销赃款总额的差额,在各共同犯罪人之间,采用“不等分担”。或按个人分赃数额与盗窃之差数额的百分比,分别计算求得各自承担的数额,再定罪量刑。我们不同意以上两种主张。共同盗窃犯罪,系指二人以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地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共同行为。各共犯不仅在主观上共同具有秘密窃取财物的故意。
出处
《现代法学》
1986年第4期68-69,共2页
Modern Law Scie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