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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税法对民法债权保障制度的移用 被引量: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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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债的关系建立后,民法基于鼓励交易之宗旨,设立专门制度以保障债权的实现。其一,设立债的保全制度。其二,在债的关系成立时,当事人设定某种担保,这称为事先确定的债权的积极保障。
作者 杨小强
出处 《中外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1998年第2期43-46,共4页 Peking University Law Journ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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