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清代在中央加强君主高度集权专制的同时 ,在地方也完成了省、府、州县三级政权及其主官集权的体制建设。州县作为最基层的实体政权 ,具有全方位的司法职能。清代州县既是司法审判的初审衙门 ,对已决徒、流犯又直接赋有递解和配所管理的职能。对于在配人犯的管理职能 ,自唐至清 ,由于资料的局限 ,还是一个需要开拓的政治史或法制史课题。笔者根据所掌握的资料 。
出处
《辽宁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1998年第4期17-21,共5页
Journal of Liaoning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 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