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1979年刑法没有规定"医疗事故罪"这一罪名,但在现实生活中,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情况时有发生,这种行为具有相当大的社会危害性,已经构成犯罪。由于以往缺乏刑法典的明文规定,司法实践中对这类案件的定性与处罚存在着一定程度的混乱,在总结以往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并根据刑法理论界的意见,1997年刑法典增设了医疗事故罪。根据1997年刑法典第335条的规定,医疗事故罪,是指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正确认定医疗事故罪的关键和正确妥当处理医疗事故罪案件的前提,是要正确地理解和准确地把握医疗事故罪的犯罪构成特征。
出处
《法学家》
CSSCI
北大核心
1998年第5期29-45,共17页
The Juris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