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民国时期司法制度的改革,司法独立原则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弘扬。民国各届政府都在根本大法中确立了司法独立的重要地位;独立于行政官署的司法机构的设立虽不完善,却也初具规模;法律法规在权力分立、法官地位保障及其选拔与培训等方面作了较为严密的规定。但是,从法律的实际运行来看,民国时期的司法独立无论是在范围上还是在程度上都是相当有限的。行政权的牵制、军事和政党的直接干预、财力人力的不足以及高级官员法律意识的淡薄都从不同侧面制约了司法独立的真正实现。同时,由于封建军阀和买办资产阶级所固有的反动性和落后性,符合现代法治精神的各项价值原则常常受到排拒,因此,司法独立在民国时期终是有其名而无其实。
出处
《南京社会科学》
CSSCI
1999年第5期54-60,共7页
Nanjing Journal of Social Scien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