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刚刚出台的合同法第110条规定了承担违约责任的主要方式,以及用损害赔偿方式来替代实际履行方式的条件。但是,对于该条第2项规定的不适于实际履行和履行费用过高这两种情况,还可以从人身强制、经济分析等方面作进一步的分析研究。分析西方主要国家发展趋势的趋同性及其原因,可以看出,违约责任替代的必要性以及确定替代条件的基本原理,这就为正确理解和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提供了理论支持。
出处
《政法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1999年第3期45-49,54,共6页
Tribune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