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当防卫是国家有条件地赋予公民的一项私力制止不法侵害的权利。但正当防卫制度是否适用于针对单位的不法侵害?这在我国现行刑法既没明确认可也没明确排除,学理上对该问题也缺乏深入系统的研究。发生在T江边上的一起环境污染纠纷引起了对这一问题的争论。本文以这一案件为实例,就针对单位不法侵害的私力防卫的立法和相关理论问题进行了专题探讨,认为:虽然我国现行刑法从字面上看没有排除对单位的正当防卫,但在实质上并没有赋予公民对单位私力防止权利的立法本意,而且就正当防止的性质和社会功能来说,也不宜承认对单位的正当防卫。
出处
《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00年第S2期77-78,106,共3页
Journal of Southwest Minzu University(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 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