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宋代工商业税收中诸课利场务与上供钱物都有祖额,是考课地方官吏和监当官政绩的重要标准。其目的在于督促他们着力经营课利上供,从而保证官府获取较为稳定的工商业税收。但两者之间又有所不同,诸课利场务所立祖额随各地课利收入增减的情况,在三年或五年期内作适当的调整,具有计划指标的性质,这种事前确立计划指标的程式,是官榷和征市制的重要特点。而上供钱物祖额则是初始定额。祖额的确立,对宋代工商业税收既有积极作用。
出处
《中国经济史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1999年第2期61-69,共9页
Researches in Chinese Economic Histor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