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经研究, 决定对5血站管理办法6 第三十一条进行修订, 将/ 血液检测的全血标本的保存期应当与全血有效期相同; 血清( 浆) 标本的保存期应当在全血有效期满后半年。0修改为: / 血液标本的保存期为全血或成分血使用后二年。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公报》
2009年第9期9-9,共1页
Gazette of the Ministry of Health of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