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物权公示是使第三人知晓物权变动的手段,是昭示权利变动和履行公示行为的统一。在公示中应严格遵守公示的立法宗旨,不承认观念交付中的占有改定和指示交付可以作为交付的方式。公示在动产交付和不动产登记中皆具有公信力,善意取得制度就是动产的公示所产生的公信力的表现。
出处
《中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05年第S1期92-93,共2页
Journal of South-Central Minzu University (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