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唐代均田法令和赋役法合之史的考察从唐高祖李渊在六一八年建立了唐政权以来,一直到唐玄宗李隆基的开元二十五年(七三七),在此一百二十年内,唐政府在关于土地制度和剥削制度方面先后曾制订并颁布过几道法令:第一次是在唐高祖武德二年(六一九),所颁布的只是关于如何向民户榨取赋役的办法。此事在新唐书高祖本纪武德二年只简单地记了一句,『二月乙西初定租庸调法』。其事目则又只见于通典食货典的赋税下篇和唐会要卷八十三的租税上篇,而两处所载亦均非当时法令全文。会要所载也极简单:『武德二年二月十四日制;每丁租二石,绢二丈,绵三两。自兹以外不得横有调敛。』通典所载文字较长,而会要所载各事却有一大部分被漏略了。其全文如下:『[大唐武德]二年制:每一丁租二石。若岭南诸州则税米:上户一石二斗,次户八斗,下户六斗。若夷僚之户皆从半输。蕃人内附者上户丁税钱十文,次户五文,下户免之。附经二年者上户丁输羊二口,次户一口,下户三户共一口。凡水旱虫霜为灾,十分损四分以上免租,损六分以上兔租调,损七分以上课役惧免。』我们把会要和通典两处所载的拼合来看,仍然不见有关于服役或折庸的任何规定。(通鉴卷一八七于武德二年二月载:『初定租庸调法:每丁租二石,绢二正,锦三两,自兹以外不得横有调敛。』文字与会要全同。
出处
《历史研究》
1954年第4期65-86,共22页
Historical Researc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