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国际投资领域,国有化及其补偿标准问题一直是引发国家间争端乃至冲突的所在。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世界政治、经济形势的显著变化,广大发展中国家纷纷在这一问题上采取灵活态度,逐步接受了发达国家所提出的"充分、有效、及时"的补偿标准。经过2004年修宪,我国现行宪法在私人财产权保障问题上明确了征用补偿条款,但适用对象仅限于中国公民。如能将这一条款扩大适用于针对外国投资者的国有化行为,对于真正完善我国引进外资的法律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出处
《南京大学法律评论》
2006年第1期98-107,共10页
Nanjing University Law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