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单方商行为是指行为人一方是商主体而另一方不是商主体所从事的行为,单方商行为的法律适用在学理上一般认为应该体现对弱者民事主体的保护。笔者则认为德国《商法典》第345条之规定——对于对双方中的一方为商行为的法律行为,对双方均适用关于商行为的规定,但是此种规定无其他规定为限——可供借鉴。对此,笔者从民商行为之区别、司法理念与法律适用之关系、法律逻辑以及我国立法体系等方面逐一论述该命题的成立。
出处
《南京大学法律评论》
2006年第1期58-68,共11页
Nanjing University Law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