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国际金融危机后,二十国集团(G20)和金融稳定理事会(FSB)要求相关国际组织吸取危机教训,对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等国际监管准则进行修订。与银行业相比,保险业受本次金融危机的影响较小,但一些大量开展非传统保险业务(如CDS等)而未受到有效监管的保险公司仍遭受巨大损失。这不仅暴露出保险公司治理和风险管理的不足。
出处
《金融发展评论》
2012年第2期30-39,共10页
Financial Development Review
基金
中国保监会2010~2011年度部级研究课题"巴塞尔协议Ⅲ对我国保险监管的借鉴和启示"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