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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司法未决事实向特定对象发函可构成商业诋毁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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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正案号一审:(2009)沪一中民五(知)初字第228号【裁判要旨】未经司法程序认定的争议事实可以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四条规定的虚伪事实,仅向行业内特定成员陈述上述虚伪事实,也可构成该条规定的虚伪事实的散布。
出处 《人民司法》 2012年第12期45-49,共5页 People's Judicature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1

  • 1本报记者 李群 整理.专家学者热议—— 商业诋毁构成要素与知识产权保护[N].中国知识产权报.2010(011) 被引量:1

同被引文献30

引证文献3

二级引证文献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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