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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名商标之其他含义的认定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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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正【裁判要旨】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名称通常情况下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但是具有其他含义及作为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的组成部分的除外。从商标法的立法本意出发,若有证据显示涉案标志已经具有了约定俗成的其他含义,相关公众可以以该标志将特定的商品或服务与特定的商品生产者或服务提供者相联系,从而起到区分商品或服务的来源时,可以认定其已具有其他含义而予以获准注册。
作者 王东勇
出处 《人民司法》 2012年第8期56-59,共4页 People's Judicature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1

  • 1卞耀武,葛志荣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释义[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214.

同被引文献29

引证文献3

二级引证文献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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