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民间融资作为金融创新的一种,它是顺应经济发展需要而产生的,对优化资金配置、促进经济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由于民间金融一开始就具有草根性,处在无规范性和无监管的状态,随着民间金融的日趋活跃,其社会危害性也显而易见,为了规范民间金融,检察机关需要充分发挥金融检察职能。金融检察是随着检察机关在与金融犯罪做斗争过程中形成的一项专门业务,检察机关需要发挥金融检察职能,建立对民间金融一个开放、科学、合理的监管体系,以促进民间金融的蓬勃发展。
出处
《延边党校学报》
2012年第6期77-79,共3页
Journal of Yanbian Party Schoo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