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新《公司法》要求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这引起学界和实务界对它的关注程度不断升温,但就目前来看,我国尚未具备引入独立董事制度的经济、社会土壤。现有的董事会和监事会并存的二元公司治理结构以及股权集中等特点,决定了独立董事将会与监事会职能重叠,造成人力资源的浪费。加上独立董事本身存在的结构性偏见的特点和人员选择的倾向性上存在缺陷,使其难以发挥其独立性。因此,公司在选择治理模式时不要盲目地陷入独立董事热中,而应该进行冷思考,要积极地创造条件,使其完美嫁接到我国现有的公司法的框架内。
出处
《中共郑州市委党校学报》
2007年第1期70-71,73,共2页
Journal of the Party School of CPC Zhengzhou Municipal Committe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