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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引入独立董事制度再反思

reconsideration about the introduction to independent directors system in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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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新《公司法》要求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这引起学界和实务界对它的关注程度不断升温,但就目前来看,我国尚未具备引入独立董事制度的经济、社会土壤。现有的董事会和监事会并存的二元公司治理结构以及股权集中等特点,决定了独立董事将会与监事会职能重叠,造成人力资源的浪费。加上独立董事本身存在的结构性偏见的特点和人员选择的倾向性上存在缺陷,使其难以发挥其独立性。因此,公司在选择治理模式时不要盲目地陷入独立董事热中,而应该进行冷思考,要积极地创造条件,使其完美嫁接到我国现有的公司法的框架内。
作者 程霄
机构地区 福州大学法学院
出处 《中共郑州市委党校学报》 2007年第1期70-71,73,共2页 Journal of the Party School of CPC Zhengzhou Municipal Committ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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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1

二级参考文献11

  • 1德、日等国在监事会的具体设置和职能安排上仍存在较大差异. 被引量:1
  • 2马智彬:《国有企业改制上市后内部治理机制的完善》,载1999年9月13日《改革导报》(广州). 被引量:1
  • 3由于公司董事会是公司活动的中心,因此公司内部董事人数于董事会成员总数的比例反映了企业的"内部人控制度",公司内部董事人数占董事会成员总数的比例越高,则企业的内部人控制度越高. 被引量:1
  • 4颐功耘主编:《市场秩序与公司法之完善》第248页,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年5月版. 被引量:1
  • 5以日本为例,不仅企业中独立董事已有了零的突破,日本企业治理结构论坛1997年3月30日公布的中期报告《企业治理结构论的原则--关于新日本型企业治理结构的思考》原则14B还指出:应在董事会内部设置有全体外部董事组成的监察委员会.参见酒卷俊雄《日本的企业治理结构论与公司法的修改》,载李黎明主编《中日企业法律制度比较》,法律出版社1998年11月版. 被引量:1
  • 6董事会的监督职能在一些国家的法律中有明文规定,如日本商法260条(一)规定:"董事会决定公司业务的执行,并监督董事职务的执行."韩国商法第393条第2款也规定了董事会对董事执行职务的监督权.德国股份法第91条之(2)规定:"董事会应采取适当措施,特别是建立监督体制,以便尽早知悉危及公司生存的事态发展." 被引量:1
  • 7德国股份法第91条之(2)规定:"董事会应采取适当措施,特别是建立监督体制,以便尽早知悉危及公司生存的事态发展." 被引量:1
  • 8酒卷俊雄.《日本的企业治理结构论与公司法的修改》.李黎明主编.《中日企业法律制度比较》.法律出版社,1998年11月版.. 被引量:1
  • 9何浚.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实证分析[J].经济研究,1998,33(5):50-57. 被引量:574
  • 10张晶.“独立”董事正在全球兴起[J].中外管理,2000(4):23-24. 被引量:4

共引文献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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