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从证明责任的角度而言,证据制度有两种模式:一是法定证明模式;二是自由证明模式。我国的证据制度将法定证明模式与自由证明模式相结合,确立了具有中国特色的自由心证制度,并且赋予法官在举证责任分配上享有自由裁量权,法官因此成为拥有一定自由裁量权的舞者,有权进行利益衡量的作业。本文从轰动一时的"彭宇案"出发,探讨如何从实现社会普遍正义的角度,规范证明责任分配上的自由裁量权。
出处
《山东法官培训学院学报》
2009年第1期77-80,共4页
Shandong Judges Training Institute Journal